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2015年我校少数民族预科招收层次为:本科预科、专科预科。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部门投档录取的过程中,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已填报我校志愿,但在我校征求意见时又自愿放弃就读我校的考生,可不予录取。联系不上的考生按各省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我校学习一年后,按照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参加我校预科直升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我校2016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本科预科学生升入我校相应2016级普通本科专业学习,专科预科学生升入我校2016级护理(专科)专业学习。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八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九 条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文理本科学费13000-14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7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13500元/生·年,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学费9500元/生·年;护理专业(专科)学费10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2015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2015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