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纹身、少年白头、驼背,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无严重静脉曲张,无各种残疾、畸形,无传染病;思维敏捷,心理健康。
5.本人及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6.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7.体能测试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其中两项合格即可)需达到:男子:50米7"1以内(含7"1),1000米4'05"以内(含4'05"),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远2.2米以上(含2.2米);女子:50米8"6以内(含8"6),800米4'00"以内(含4'00"),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立定跳远1.5米以上(含1.5米)。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报考重庆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学院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考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以内,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未被我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本科院校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学院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院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章 学习待遇及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