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教学部门:学院设有机电工程系、财经贸易系、生物化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汽车与电子工程系、艺术与文化传播系等6个教学系,开办有34个专业,有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4个、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2个、重庆市示范建设专业4个、重庆市教改试点专业1个、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1个、市级精品课程4门、市级教学团队1个,在校生7000余人。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及范围:2015年学院面向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新生2300名。其中:重庆市1574名,四川520名,贵州36名,云南30名,青海40名,甘肃20名,山西20个,河南30个,安徽30个。具体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2015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重庆市对口高职(中职、技校、职高)应届毕业生和重庆市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其中,重庆市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必须参加重庆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联考且高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高职专科分数线者方可报考学院。
第十六条 学制:学院所有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颁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文凭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分数线,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志愿从高到低的分数顺序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录取额满为止,对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