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或提供虚假证件)、未完清相关手续、未做好行前准备工作不能到用人单位报到者;
4、经双向选择,两次被用人单位录用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校推荐就业处理);
5、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提出无理要求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者;
6、不能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缺乏吃苦精神,不主动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或其它自身原因搞自愿离职者;
7、违反毕业生就业其它规定者。
第三十六条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不断涌现,吸引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设立"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支持经费,作为支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造就创新人才的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扶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让或孵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表彰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二)创新创业俱乐部下设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资源整合、技术支持、工商、税务、通讯网络、后勤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学生在创业孵化中所取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经学校创新创业俱乐部批准的由学生举办的企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以技术入股举办企业的,技术股份中学生所占的股份可以以学生个人的名义(即自然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五)学校设立创业教育学分,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六)在校生为了避免中断课程学习,尽量优先满足二年级、三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学生中个别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申报。学校对学生从事科技开发、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及转化等活动予以鼓励,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本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经创新创业俱乐部审核,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泸州市户口。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