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学费缓交:对成绩表现优异,家庭条件困难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可酌情考虑缓一学期缴纳。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除按时申请缓交学费以外,特殊学生还可免除其学费。
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三十五条 推荐就业原则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优生优荐的推荐就业原则。
(一)合格者推荐,优者先推荐,不合格者不推荐(用人单位特招者除外)。学校优先推荐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成绩优异、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已获得技能合格证的毕业生。
(二)综合条件差、个人期望值高、经学校两次推荐均未成功的毕业生须降低择业标准,配合学校再推荐就业。不配合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三)为了严肃推荐纪律,树立学校的良好信誉和向用人单位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推荐:
1、思想素质差、有严重违纪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撤消者(此类学生在学校就业结束后,退回原籍);
2、主修课有两科及两科以上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未取得技能合格证,综合素质差,用人单位不接收者;
4、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或迟到、早退达30次以上者;
5、全届旷课达50节或全届迟到、早退达80次及以上者;
6、身体检查不合格者;
7、损坏公物未赔偿者;
8、有欠学校学费或其它债务应偿还而未偿还恶意拖欠者;
9、离校等待或返校等待推荐期间三次以上联系不上,或联系上无故不参加面试者;
10、在校培训等待推荐期间严重违犯校规校纪者;
11、待推荐毕业生,未参加学院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或面试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再推荐:
1、有伪造就业协议书、伪造印章等严重违纪行为或违反就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2、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同意录用,学生本人已签字同意到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出具接收意见书或已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无正当理由和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不按期到用人单位报到者(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