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按四川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有关标准收取。
第八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按学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自愿放弃就读的,其退费办法为:申请退费的时间,超过了整学年期限时间一半以上者,不予退费;申请退费的时间,在整学年期限时间半期以内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扣除在读月份的金额后,退所缴学费、住宿费未发生月份的金额。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在新学期开始前,学生需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内)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学院出具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定的助学贷款协议书,这些材料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院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每学年评定一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上述各类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参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勤工俭学:学院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学院预留岗位两种形式开展校内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参与勤工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