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生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参加2015年高考报名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身体健康。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中英合作专业16000元/学年,中新合作专业22000元/学年,中美合作专业2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90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认同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但分值最高20分,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
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5.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一半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该专业进行保留或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入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第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成绩合格者,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