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四川省按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其他省份按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综合考量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予以安排录取专业。在录取原则下优先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
第十条 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的,按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参考考生其它专业志愿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录取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不能互调。
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即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安排专业。
第十一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色弱色盲考生限报艺术类专业。
第十四条 我院招收的非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一、艺术设计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美术专业高考的考生。社会体育专业只招收参加体育类专业高考的考生。
二、文化成绩认定:
依据各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并应达到当地招办(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本、专科分数线。
三、专业成绩认定:
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认定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本、专科合格成绩。
四、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与专业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四川省具体折算公式即为专业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乘以7.5乘以40%与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乘以60%之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将结合当地招办要求参照四川省折算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我院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且文理兼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