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学校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11工程建设院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中央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招生监察办公室、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是学院招生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院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纪委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各系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系成立由系主任负责的系招生委员会,协调本系招生工作。各教学、教辅单位接受以上机构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考试的监督、检查机构,由纪委书记、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学院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招生计划;
3.制定学院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