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简章,招生专业(4)

招生简章2018-10-29李天扬老师


第六章入学


第十六条录取入学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资格复查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新生奖学金


学校给予我校本科录取并完成注册,高考原始成绩市排名文史类前950名、理工类前4000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绩高于生源所在省区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10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5000元/人的奖励。


学校给予我校本科录取并完成注册,高考原始成绩市排名文史类前1200名、理工类前4800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绩高于生源所在省区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8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3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优秀新生转专业


学校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不更改录取专业。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方向)排名前30%,可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优秀新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学习


学校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制度。学生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可同时申请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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