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我院认可各省(区、市)高考加分的政策规定,并按加分后的成绩排序调档、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时,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五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经考核合格者,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均授予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学生提供相关行业的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等就业平台,学生可通过学院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等办法,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与奖励: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入学,随后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2、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3、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贴、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政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电话:029-88751800 88751079(传真)
地址:西安市富鱼路81号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710077
网址:www.chdxhxy.com 信箱:zs@chdxhx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