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有序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名:ERDOSECOLOGICALENVIRONMENTOFCAREERACADEMY。
第三条 学院概况:学院以生态建设与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类专业为建设重点,打造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中等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共同发展的高等职业学校,并将逐步建设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学院现设有生态工程系、市政工程系、经济管理系、生物技术系、机电工程系五个系,环境工程技术、绿色食品生产与检测、园林、动物医学、市政工程技术、会计、给排水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机电设备与管理、物流管理十个专业。学院院址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第四条 学院性质: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投资、以鄂尔多斯市农牧学校为基础组建的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国标代码:4115014501
第五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及各系(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设立由纪检、监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九条 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