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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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各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我校招生分为高考招生和陕西省分类考试招生,其中分类考试招生中的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1660人,占我校在陕招生计划50%左右。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没有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各省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执行各省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进校后进行复查。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南校区(带暖气)750元/年,北校区(带暖气、空调)850元/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五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校内奖学金: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900元/年,三等奖6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