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承认对享受政策性照顾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四条 如果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外语教学方面,受师资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色盲、色弱考生不得报考我院应用化工技术、煤炭深加工与利用、煤矿开采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得报考上述专业外,也不得报考我院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厂热能动力装置、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化工设备与机械等专业。由于考生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我院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等专业只招男生,其它专业无性别要求。
第十八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文理综合类考生只要专业大类相符即可报考。
第十九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新生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5000元/年)执行,并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在我院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我院向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二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ordosvc.cn
咨询电话:0477-8396757 传真:0477-8396759
电子邮箱:ordossvc@163.com 邮编:017000
第二十三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