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原则上为分数优先;江苏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俄语专业可招收俄语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陕西省考生在文化课、专业课统考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考生在文化课、专业课校考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音乐学专业:考生在文化课、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专业课统考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录取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美术类校考合格考生等。
第十九条 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五官端正,身体无残疾。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费与资助
第二十三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收费规定,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为:文科本科专业3500元/年,理工科、外语、社会体育本科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本科专业9000元/年。如有变动,以陕西省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