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生源不满的情况下,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对志愿相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将根据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
第十七条 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院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外语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助学体系
第十九条 学院为了保证学业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覆盖面达50%左右。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学历证书制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由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科学费的收取,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所有专业学费标准为:38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院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实行公开监督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