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5年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取得考生号的考生。
第五章 招生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履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程序,并在各省、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高职类分类录取。
第十四条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地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六条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宁夏教育厅、财政厅、吴忠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 学院奖(助)贷学金设置:我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实行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3000元/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完成学业,也可享受学院提供的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上章程由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