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并告知本人。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学院根据生源结构、生源质量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源地招办同意,可对生源计划、招生专业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奖助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奖金额度为1000元至400元不等,专门用于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生特点、专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艺术类:15000元/学年;体育类:14000元/学年;文、理工科:12000-13000元/学年;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951-2062548
学院招生传真:0951-2062548
学院网址:http://xinhua.nxu.edu.cn
学院招生邮箱:xhxyzsb@nxu.edu.cn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