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性质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具有化工行业特色和技术优势的高等职业学院,是国家首批骨干院校,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院名称: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 12675。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毕业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内全部科目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教育部电子学籍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保留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职能。现有化学工程系、材料工程系、测控与机电工程系、管理工程系、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第四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教务、纪检、教学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办公室设立在学院教务处,是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高职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相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