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我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5年面向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天津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其中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会计电算化、人力资源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年,数控技术(中西合作办学)专业15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均为55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5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执行第十六条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