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紧密围绕实现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宏观管理目标和学校远景发展战略目标,从促进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提高培养质量、主动适应国家人才需求及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具体办学实际出发,遵循稳定规模,适度发展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地确定学校招生规模。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区域结构、航空航天特色和行业就业、社会需求、生源质量、农村贫困地区专项、少数民族政策、毕业生就业等相关因素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