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招生简章2018-10-29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港澳台侨等。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根据相关具体工作,设若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和监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 坚持两个面向的办学宗旨,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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