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招生简章2018-10-29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报考英语、计算机类、软件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其它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满分150分的不低于100分,满分120分的不低于80分。

  2.为保证新生的总体素质,录取时,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根据生源及各省要求确定,择优录取考生。

  3.顺序志愿投档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时,如情况相同,优先录取我校志愿在先的考生。

  4.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1)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于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

  (2)在级差成绩并列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按顺序查看数学、理(文)科综合的成绩,优先满足高分者;江苏省考生优先满足选修测试成绩(等级)高者,如选修测试成绩(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3)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同等条件下,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尖子、体育尖子、科技发明等获奖者优先录取。此外,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3、4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学校统一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专业。

  7.填报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吉林省、天津市考生必须取得省(市)2015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签发的《长春工程学院2015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和省2015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综合分数[(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60%)+(文化课总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者。专业考试成绩在所在省考生中特别优秀的,优先录取。文化课单科成绩均不设最低控制线。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在我校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的,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9.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文化课单独考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者,按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

  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1.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有关专业与三所中高职院校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培养地点均在对应的三所中高职院校。本科阶段学习结束后,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长春工程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联合培养的专业将在招生指南中注明办学地点)。

  12.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i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邮政编码:130012

  联系电话:(0431)85947183、85711299

  联系人: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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