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部标代码:11329。学校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699号(平原路校区),新乡市宏力大道东11号(宏力大道校区),邮编453002。
第三条学校是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院校。
第四条学校招生类别为:普通专科。符合《河南机电科高等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其他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具体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语种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学校对在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调档;对已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五章培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