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6月底7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十九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须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6日至6月27日,报考学院普通专业的须在本科二批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2日。
第二十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在各省的相应批次志愿栏中准确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院公安类专业的必须在本科提前批志愿栏中进行志愿填报,且只能在六类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中选报公安院校类湖南警察学院的公安类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否则志愿无效。湖南省考生报考学院普通本科批相关专业在本科二批志愿栏进行志愿填报。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学院考生人数和学院在该省(自治区)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阅档比例按各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四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七条 法学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中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院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15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550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550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5500元/年
法 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四十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含热水维护费100元,空调维护费100元)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共三个等级,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个人单项奖励。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对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和院级特殊困难补助,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学院研究确定贫困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院级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必须通过贫困生认定。
第四十五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校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学院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二章 纪 律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九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