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理工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本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本院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全称:营口理工学院
第五条代码:14435
第六条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学制与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第十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75.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8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中,63.1%具有研究生学历、31.6%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194万元,馆藏图书49.1万册、电子图书4.3万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十三条本院招生就业处是本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本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赴辽宁省各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录取。
第十五条本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本院2014年专业设置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