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本院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遵循公平、科学的原则,结合学院自身情况,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方案。本院2014年面向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个省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录取过程中,本院可根据各省区的生源状况,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省际间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本院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本院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学校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一条本院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本院各专业调档比例为120%。
第二十三条本院2014年根据招生省(市、区)的要求决定是否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按考生报考志愿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招生计划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院认可各省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无专业级差。
第二十六条本院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文史类考生排序,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理工类考生排序,处理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
第六章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营口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达到本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营口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收费与退费
第二十九条本院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规定标准收费。除自动化专业与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以外,其它专业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各专业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6人间)、1200元(4人间)。以上学费、宿费收费标准为暂定标准,最终以省物价局批复为准。
第三十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本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八章奖励与资助
第三十一条本院设立多种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奖金额度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四)学院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一等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五)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额度由捐资团体或个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院设立多种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为每人每学年平均3000元;
(二)学院助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0003000元;
(三)专项助学金: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由捐资团体或个人确定;
(四)临时困难补助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视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本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详见入学通知书),用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四条本院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由学院设立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或由学院介绍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按月为其发放工资,用于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招生专业介绍,可登陆本院网站详细了解。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院招生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0417-35555563555557
传真:0417-3555550
网站:http://www.yku.edu.cn/zsxx/
电子邮箱:ykuczsjy@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