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业说明
学生毕业后到公安机关工作须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位竞争性录用考试,合格者择优录用。
五、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本院学士学位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学费48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2.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3.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我院困难等级确认后,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我院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七、招生录取规则说明
1.除警犬技术专业及侦查学专业(俄语语种)外,其他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一批本科线。警犬技术专业和侦查学专业(俄语语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二批本科线。
2.在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20%比例调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其他条件
(1)除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按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视力要求以教育部、公安部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并符合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肝功检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招生对象限招参加2014年全国高考的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2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3)政治条件中除按照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按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要求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警,志愿并适于做公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其他原因不适于做人民警察。
(4)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以教育部、公安部即将公布的项目和标准为准。
4.院校志愿及录取
(1)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少于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2)有文艺、体育及其他特长的考生(经有关部门认证)在投档范围内可优先录取。
(3)录取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如个别省份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经公安部审批,我院招生办公室与有关省招考委协调同意后,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份,调整计划的录取仍按照各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5.对于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我院承认各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的录取规定。
6.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专业方向由我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确定。
7.联系方式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4-86982243
传真(录取期间):024-8678633986982677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邮编:110035
网址:http://www.npuc.edu.cn
电子信箱:ccpczs@163.com
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