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下达的各批、各类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省(市、区)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线上生源情况而定。
3.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采取遵循志愿,总分优先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4.专业级差。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5.优先级别。对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英语和护理学(英语)专业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6.退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7.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在江苏省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队,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级,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需达到C级。
9.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学校在录取时,政策性加分计入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