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已录取的新生我院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考生亦可通过当地招生部门安排的公示渠道查询和了解录取结果。
1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3.新生入校后,我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及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我院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14.执行各省(市、区)主管部门规定有关加(降)分投档政策和原则。
15.录取通知书由我院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考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自带中学学籍档案等办理入校注册手续。
16.我院调整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十、收费标准:
学 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高职学费标准为32003500元/年。
住宿费: 800元/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十、毕业、就业及升学
1.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证书及经技能鉴定颁发国家有关部门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学院负责推荐就业,学生也可自主择业。
2. 按有关规定,学校每年选拔10%的优秀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升入疆内普通本科院校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具体事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十一、奖、助学及优惠政策:
1. 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的奖学金。
2.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3. 高校国家助学金:4000元/学年2000元/学年。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1000元/学年5000元/学年。
5. 民语言学生预科一年,预科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学费、住宿费。
6. 学生生源地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帮其争取生源地贷款。
十二、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