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本校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规则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按国家及自治区招生政策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考生报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政法事业。
2、无传染病、肝功能化验指标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澳抗阳性。
3、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要求五官、形体端正,参见当地公安部门组织的政审、体检要求。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等),无口吃、两耳无重听、无纹身、两眼无色弱、色盲、裸眼视力在4.7以上。
4、公安类专业考生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参加军警类院校政审、体能测试且合格。
5、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
第十二条 凡成绩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根据专业要求,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注: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专业系公安类专科零批次录取。法律事务、司法助理、刑事执行、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系普通专科批次录取。)其中,公安类专业男女招生录取比例为7:3,非公安类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类专科零批次考生,学校严格按照军警类院校考生政审、体能测试要求执行,普通批次考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汉语授课。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