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报考我校文理科各专业普通双语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其他语种文理科各专业普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条 学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并及时与考生互通信息;不服从调剂着,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单招录取原则:学校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基础考试。学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考试卷,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体育 类专业考试加试成绩。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