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领导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 ;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英语类及中外合作专业则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4、对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根据《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科专业:3300元/生·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生·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班学费:13000元/生·年(在本院就读期间)。住宿费:6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