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定期调整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各院系、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人员,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伊犁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最终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审核后,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发布在每年的《招生与考试》丛书第三册上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专业合格证,新疆考生还须获得我院艺术类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各省市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统考加校考)和文化课成绩的比例(6∶4)折合成总分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非新疆考生以本省统考成绩为主);音乐表演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各省市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术科考试成绩(统考加校考)总分排序,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新疆考生以本省统考成绩为主);专科专业文化课过线,统考成绩从高到底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 伊犁师范学院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二批提前批次(本科零批次)、专科提前批次(专科零批次)和专科一批次。
第十五条 伊犁师范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伊犁师范学院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在区外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才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区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