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2015年面向全国各省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二○一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