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普通文理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录取专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 港澳台、免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贫困地区计划、农村单项计划、地方协作计划、新疆吐鲁番对口定向、新疆西藏内地班、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等科类招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等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南华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美术(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录取分数线,专业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湖南省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文化、专业成绩按4.5:5.5的比例计总分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录取时按美术文、美术理分别录取或按生源省市政策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贫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种专项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