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分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根据进档考生总分从高到低,先录取报考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政策享受各种加分和政策允许降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等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湖南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部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身高必须在男165厘米以上、女154厘米以上,舞蹈学专业身高必须在男生167厘米以上、女生157厘米以上,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必须在男165厘米以上、女155厘米以上,并且五官端正、四肢健全、口齿清楚,没有其它身体上的缺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应届生、往届生及社会考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湘价教〔2013〕92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的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可以进行其录取资格复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发现其在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构成的奖、助、贷、补、免基金,从学生年度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分校、院两级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和特困优秀学生还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同时学校还争取各种社会资源设立专项助学基金与优秀特困生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