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招生简章2018-10-29王华老师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

  5.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7.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9.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除英语和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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