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确定录取资格,在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3、确定录取专业时参照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执行。
录取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志愿生源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1、学院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文史类专业:4800元/每生·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每生·年(以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按照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收取。
2、新生的卧具、校服、教材、体检等费用注册时预收,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根据《山东省高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