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规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录取时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志愿专业,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2015年,学院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培养,考生可按公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