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招生机构:学院成立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执行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文件。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数面向山东省及国内部分省、市招生。招生计划一是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院通过学院网站和省内外宣传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考生,需获得山东省2015年美术统考本、专科合格证,学院按美术统考专业成绩录取。舞蹈学(校企合作)专业考生需获得我校颁发的舞蹈学(校企合作)合格证,学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 = 考业成绩×70% + 高考文化课成绩×30%)依次录取。录取名单通过招生咨询电话和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不限制语种。
2、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学费: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年12000元;舞蹈学(校企合作)专业每生每年18000元;其他专业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专科学费7000-9000元。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2、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山东省及部分省市招生。学生修满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授予国家统一颁发的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毕业证书。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资助措施: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建立了融多种形式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