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就业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征集志愿考生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院校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当考生高考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他省份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合格以上。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校校园网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