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0072(浙江省);部委代码:12878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校址: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段 邮政编码:323000 第九条 联系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含传真) 三、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5年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四、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国内浙江、安徽、河南、云南、贵州、甘肃、福建、江西、江苏、湖北1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男女比例:专业对考生性别、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3、录取具体方式 (1)调档比例: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及报考的生源情况确定。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严格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相关规定。即先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平行志愿未满时,再依次录取征求志愿、降分征求志愿投档的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根据考生成绩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满时,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参考志愿的考生。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依次按其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投档。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未满专业录取;否则,将予以退档处理。 (4)录取过程中以投档文化成绩为主要根据,结合考生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则参照相关科目及外语单科成绩,结合考生的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对于有优惠加分的考生,优先予以录取,加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5)浙江省的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成绩以本人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体育统考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