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三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3661
五、办学校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六、学院基本情况: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教育部于2004年3月23日以教发函[2004]22号文件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334.1亩,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学院充分享用天津医科大学师资等教育资源,具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器设备。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主管院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投档分数调剂到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在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条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1、对于天津地区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及综合素质评价较好的考生。比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2、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校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
3、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4、我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一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由我院审定后加分提档。
第十二条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学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七个专业学费18000元/生/年,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三个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报考我院,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