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简章,招生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3)

招生简章2018-10-29三水老师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学、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类、键盘类)、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如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教育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这些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本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除以上各专业及未能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且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本科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科专业修读期间还可通过参加有关机构举办的培训及考试接受教师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52%以上。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所属校区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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