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3)

招生简章2018-10-29才子老师



  第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我院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期限三至六年。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选择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3%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我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我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邮编:3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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