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录取时,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情况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⑶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⑸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标准见“2016年招生计划来源表”。
第二十条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学院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向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校园十佳奖学金,向学院规定的某些特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我院普通新生和在校生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聊城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635-8520223,8520225,8520226,8520227,8520220
招办传真:0635-8520230,85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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