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学校代码:14138(国标代码)5037(在疆编码)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及教师组成的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邀请中学教师、考生家长巡视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以新疆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当各省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按分数高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新疆职业大学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二条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报考新疆职业大学民语言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高于20分。
第十四条对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新疆职业大学认可各省市专业统考成绩;《空中乘务》专业在新疆需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甘肃省认可西北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在青海省认可青海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考试院、招生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