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条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国防生(含飞行国防生)、定向生、“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北大招生网:http://www.gotopk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