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财经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学院名称:长春财经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院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我院共有本科专业21个,2016年学院计划招生2800人。
第六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财经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金融学、税收学、投资学、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学、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第六章 招生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我院各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我院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院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资格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以此类推,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投档。